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3-2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辨识
一、基本理念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已经得到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因为它已经形成了一项专项财产担保制度,它的横空出世及其规范化、制度化,将为整个抵押关系法和担保物权体系产生深刻的影响。
但是,学术界对于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归纳法,一种是称之为“浮动抵押”,并说出一大串道理出来;一种是称之为“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对于“浮动抵押”的概念进行了直言不讳的批评,并说出一大串道理出来。再一种是称之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并没有讲几多的大道理。
总体上,称之为“浮动抵押”的一派势力范围最大,故这种概念最为流行。而“特别动产抵押”、“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这两种后起之秀,却是养在深闺无人识。世间的新生事物是层出不穷的,而人们接受新生事物、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却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只能是慢慢来,耐心等待,或许最后能够达到共识,从中选择一个最优化的答案出来。
第一,“浮动抵押”概念的辨识。
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或者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百度名片《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这种概念应当属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应当没有这种概念。譬如,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中只针对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是作为质押权对待的,根本与动产之浮动抵押这种概念无关。
百度名片《浮动抵押》中指“例如日本就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并无实据。该法中根本没有浮动抵押这种概念与提法。《日本企业担保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企业担保](一)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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