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4-2
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一、基本概念
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亦称房地集合抵押,指依据现行的不动产抵押关系法规定,专门针对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役权连带抵押方式,作出“主从集合抵押”或“房地集合抵押”的原则性行为限制。无论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名义抵押的,或者是以建筑物所有权名义抵押的,必须执行“一并抵押”的集合抵押原则。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个纲,纲举目张,无论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子母型、交叉型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一切均围绕着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集合抵押以至财产转让。主要由不动产抵押关系法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法规范与调整,不动产权利从设立、变更、转移至消灭,涉及到“房地一致原则”或者“房地合一原则”的规定,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完全是一致的。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本条款,是关于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或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动产集合生效主义抵押的规定。包括了以下内容。
第一,明确规定了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基本原则,将普通物权法中的“房地一致原则”或者“房地合一原则”,移植到担保物权法中来,使得两种法律关系得到完美的结合。
本物权法第146条关于“建筑物随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规定,第14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一并处分”的规定,都是“房地合一”的大原则,都是“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的好办法。将以上公式套用到本条款中来,就是“房随地押”或者“地随房押”。第164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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