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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4-2(第4节)

并制抵押。其中的“房”,与“建筑物”是通用的可相互替代的名词,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物等等。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没有自由买卖土地和单独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这既是坚定不移的大物权政策,也是土地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当前的土地管理体制,标志着城市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完全是国有的,农村的建设用地所有权也大部分是国有的。任何单独转让建设用地的行为,统一集权为县级以上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预示着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可能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可以看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准转让。无论是准转让或者是真转让,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集合在一起转让,这是土地所有权人放权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项特殊的措施,并不是说建筑物所有权人有自由买卖土地的权利。

2.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亦称房地集合抵押,又可称之为法定不动产总集合抵押,不动产合纵连横的总集合抵押、不动产集合生效主义抵押。其口诀是“地随房走”或者是“房随地走”,是对于本条款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

地随房走,就是抵押、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着同时集合抵押、转让,不得放弃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单独抵押、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房随地走,就是抵押、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随着同时集合抵押、转让,不得放弃房屋而单独抵押、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集合抵押,是国家强制性的不动产抵押与转让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地随房走”或者是“房随地走”的办法执行,因此说她是“法定的”,不是意定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无政府主义的抵押、转让范围。

在这里,应当对于抵押、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个说明。

房屋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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