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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4-2(第3节)

同。有“强制式、命令式”的完全不动产集合抵押以至转让与“自愿式、自由式”动产集合抵押以至转让上的区别。

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类型,指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活动的类型。其活动的过程,只要当事人一启动一个母体母系的抵押物,其余的子体子系抵押物如影随形般地集合在一起抵押,形成巨大的集聚热岛效应,可称之为“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集聚热岛效应”。其集聚热岛效应,为我们揭示了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面纱: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不仅仅限于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母体式抵押,是母体与子体、母系与子系以及两大体系之间的大集合、大融会。

二、一般分析

1.“主从集合抵押”或“房地集合抵押”

“主从集合抵押”或“房地集合抵押”,源于土地、房屋或建筑物不动产的主从物不可分性和其集合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同一性,决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不得单独抵押,必须执行“一并抵押”,即必须执行“地随房走”或者是“房随地走”的集合抵押原则。

所谓主从,指主物和从物。从理性的或者法律的角度认识,建筑物必须依土地而建设。没有土地作根基,建筑物就成了“海市蜃楼”,只能停留于梦幻的童话小说中“遐想”。但是,任何土地是不必依建筑物而存在,有建筑物的负担和没有建筑物的负担,土地是依然存在的。如果没有人为的或者自然的破坏,任何土地可以独立存在40亿年以上。由此可见,土地任何时候是主物,建筑物任何时候是从物。并且,由此推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主物权,建筑物所有权是从物权。当然,对于业主个人而言,总会认为是“建筑物是主物,建设用地是从物”和“建筑物所有权是主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物权”,这是从个人主观主义的看法,然而,从物权法理上推导,却不是这种样子的。

所谓房地集合抵押,指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集合在一起抵押,即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中心实施集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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