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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5-2(第4节)

又如以建筑物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是“1+N”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那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也是“1+N”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因为建筑物离不开土地,有什么样的建筑物就有什么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总体上两大体系的集合抵押或转让是对称性的。

(2)双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类型的非对称性

第一指不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形式,不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展开的,倒是以建筑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为标的展开的。这一结局有些意外。是与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社会是不同的。他们的私人权利,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单独买卖和集合买卖都可以,城市中土地的抵押、转让价值比建筑物的抵押、转让价值高得多的比比皆是。

中国不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形式,之所以产生顾此失彼的不对称性,是因为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单独买卖土地是国家专有的权利,民事主体难以染指。抵押期间原先红红火火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却在抵押权实现时屈居二位,原先被法律冷落的建筑物一下子猛窜到第一位,成为抵押权实现时炙手可热的香饽饽。

第二指不仅仅表现在两个母体抵押财产之间反差强烈,而且在两个子体体系之间同样是反差强烈。同样是“1+1”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建筑物母子体系优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母子体系;同样是“1+N”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建筑物母子体系优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母子体系。

第三指不仅仅表现在两个母子体系抵押财产之间反差强烈,而且在如火如荼的房地产市场之间反差强烈:一边是房地产市场拍卖土地时炙手可热,“地王”在不断地涌现,每平方米土地拍卖的天价高达好几万元的不断出现;另一方面,不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时,建筑物的变价远远高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

3.目前的不动产抵押制度是否隐藏着隐忧

通过以上推导,我们可以发现许多问题或者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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