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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5-2(第3节)

不知道如何标价的好。但是,如果只有母体而没有子体,母体也不好抵押或转让;即使是好不容易抵押或转让成功了,也是会大打折扣的。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

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就是围绕着建设用地使用权展开的旋风式的集合抵押体系。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或转让是万万不能的。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一母带一子型。如别墅类、独门独院类建筑物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母体是建筑物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统统称之为母体。子体含需役地使用权和供役地地役权。抵押权设定时,形成“1+1”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

另一种是一母带多子型。如居民小区、商住小区、工业区类集群建筑物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统统称之为母体。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线铺设类设施等非母体类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统统称之子体,抵押权设定时,形成“1+N”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

2.双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类型

双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类型,是客观存在的“不动产大集合、大联合抵押的类型”,其集合抵押的热岛效应的存续是法定的、必须的、必然的,并且是对称性的。但是,其不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却是不对称性的。

(1)双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类型的对称性

对称性,指不动产集合抵押,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展开的,其抵押物数量是大致相等的,不会太多也不会太少。如以建筑物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是“1+1”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那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也是“1+1”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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