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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6-2(第2节)

要有几个异同点。

一是,均为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类型,上一条款可能是泛指各种所有制制度下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本条款专指农村集体所有制之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二是,均为“房地合一”和“主从合一”的交叉型集合抵押制,实行的都是“房地一致原则”。上一条款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中心在于“地随房走”,本条款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中心在于“房随地走”。

三是,“房地一致原则”均受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串联法定。上一条款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先同普通物权法相关联、然后同制度物权法相关联,本条款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先同担保物权法相关联、然后同普通物权法相关联。

四是,同为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类型,上一条款规定的不仅仅是城市企业的、而且还包括市民自然人的在内,本条款仅仅指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在内。

五是,同为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类型,上一条款规定的是一般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对象,较少受所有制制度的约束;本条款规定的是特殊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对象,较多受所有制制度的约束。乡镇、村企业特殊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可以参照一般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办法实行,但一般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不能参照乡镇、村企业特殊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办法实行。

第三,本条款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倡导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所有权国有化。

目前全国的形势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于抵押权的实现容易带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后果,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抵押不作任何限制,可以出现规避法律,以抵押为名,目的在于将农民组织共有的土地直接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其中最重要的办法之一,就是将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国有化。

建设用地的统一目标管理,是中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过度炒作土地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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