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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6-2(第5节)

设用地使用权,然后成就厂房等建筑物随之抵押、转让。就是说,“先地后房”式的不动产集合抵押暨转让,不太符合常规。原则上,乡镇、村企业不能以集体共有的建设用地抵押、转让;即使是在特殊情势下按照“房地合一”的办法来勉强抵押、转让,也会受到很多条件限制的,成功率是不高的。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不仅受集体经济组织管制,还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制,“房随地押”暨“房随地转”的适用范围,比城市国有土地上“房随地押”暨“房随地转”的适用范围更加狭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在特殊情势下单独抵押或者单独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是没有权利单独抵押或者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适用于统一的建设用地“专地专用制度”、统一的“房地合一”与“地随房押”暨“地随房转”制度。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会牵涉到很多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的。

表面上,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主要是由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的,殊不知,离开了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再好的担保物权技术也会功亏一篑。规范与调整担保物权法的,主要是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半部物权法,而具体到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专地专用制度”和“房地合一”与“地随房押”暨“地随房转”制度方面,牵涉到200多部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物权法,是现行整个担保物权法系的200多倍的能量。况且农村集体主体不清、产权不清特别是土地产权模糊的情势长期存在,乡镇、村企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命题比城市不动产集合抵押的命题更加难解,现行的办法是加强控制法、加强限制法等措施来解决浅层次上的问题。

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是向乡镇、村企业不动产集合转让的过渡形式。本条款的规定似了未了,需要结合相关的后续条款来加以整体把握。本法第201条有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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