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上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实指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对于这个专用物权词语作了规范化处理。从担保法以上的原则性规定中,城市、乡镇、村等城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统一了法律口径、统一了城乡对象、统一了专地专用制度、统一了房地合一制度、统一了不动产集合抵押制度,以便于做到城市与乡村统筹兼顾、农用地使用与建设用地利用统筹兼顾、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旅游用地住宅用地统筹兼顾、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统筹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筹兼顾、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统筹兼顾。
二、一般分析
按照物权法本条款的规定和担保法第36条的规定,原则上,乡镇、村企业不能以集体共有的建设用地抵押,但可以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鉴于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与厂房等建筑物是不可分割的聚合性权利的客观情况,对于集体共有的建设用地限制抵押的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一并抵押”。(1)不能单独抵押,是乡镇、村企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零物权;(2)可以一并抵押,是乡镇、村企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有物权;(3)乡镇、村企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有物权中,也实行“房地合一”的抵押与转让原则,主要限于“地随房押”暨“地随房转”的不动产流转原则,不太适合于“房随地押”暨“房随地转”的不动产流转原则。
“地随房押”暨“地随房转”,指债务人乡镇、村企业因抵押、转让厂房等建筑物,才能成就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转让。就是说,“先房后地”式的不动产集合抵押暨转让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因为抵押、转让厂房等建筑物顺理成章,所以一同抵押、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跟着顺理成章。
“房随地押”暨“房随地转”,假设,指债务人乡镇、村企业因抵押、转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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