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有可能被变卖或拍卖转让。以上方式,与城市不动产集合抵押的方式和转让的过程是一致性的。
统一城乡不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对于乡镇、村企业的财产保护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完全的计划经济时期,土地是一文不值的。市场经济时期,土地的现实价值、未来价值和交换价值是节节攀升的。因此,有了统一的城乡不动产集合抵押制度,乡镇、村企业就有了尚方宝剑和法律的护身符,不再担心贱卖、白送集体的土地了。
第三,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统一性
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统一性,对于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是同样适用的。
表面上,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只是厂房等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两项式不动产集合抵押。从对象上全面看,如抵押厂房母体,某些厂房的附属设施应当一并抵押,如变压器房、水塔或者水池、道路或者通道、职工食堂、厕所、绿化树木等附属设施和管线铺设的设施等,作为子体不动产也应当一起打包抵押;如抵押厂房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母体,与其他不动产设施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子体也应当一起打包抵押。
不动产集合抵押,有房屋等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两大类不动产母子体系不动产自发的集合抵押,也有两大类不动产母子体系不动产的****的集合抵押,最后形成合纵连横式的不动产集合抵押网络体系。对于乡镇、村企业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也概莫能外。
第四,类似划拨制度的统一性
乡镇、村法定企业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不仅要考量其土地的原来用途,而且要考量其土地的来源。
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型和划拨型两个种类。出让型的,抵押尤其是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就相对自由奔放一些;划拨型的,即使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等一整套集合抵押,并且作为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应当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收回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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