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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7-2(第3节)

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统辖权或支配权(“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所有,除非其建设用地被国家征收才属于国家所有。如果该土地原为工业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买受人不能将该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和住宅建设,也不能破坏工业用地的“专地专用制度”。

第二,“主从合一”、“房地合一”的统一性

凡是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具有“主从合一”、“房地合一”的集合性、统一性的特征。不仅仅如此,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这种集合性、统一性,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完全一模一样的,物权化大方向是完全统一的。

但农村住宅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宗教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在此“不动产集合抵押”范围之内,需要由其他的法律来规范与调整。

一般人会认为,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是主物、房屋所有权是主物权。但从物权法理和实际情况来看,却是相反的结果。房由地建,地为房利,房屋对土地有永远的依赖性,土地对房屋永远也产生不了依赖性,当然土地是主物啦。既然土地是主物、房屋是从物,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主物权,建筑物所有权是从物权。

所谓“主从合一”、“房地合一”的集合性、统一性的抵押,是指无论当事人意念上抵押房屋还是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无论是主物先抵押还是从物先抵押,统统应当集合抵押,而不能拆分式的押一丢一,即“不得单独抵押”。这种原则,与城市不动产集合抵押的原则是一致性的。

所谓“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就是“主从合一”、“房地合一”的集合抵押原则的表现形式。“房随地走”,就是抵押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抵押或转让。“地随房走”,就是抵押或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同抵押或转让。抵押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属于准转让形式,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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