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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8-2(第2节)

抵押范围,指法定的不可抵押的不动产和动产标的物范围,是抵押标的物标准不合格、抵押不可靠和抵押人不可信的法定的客体要件,是抵押合同、抵押行为无效性的重要标志。

二、有物权与零物权

不得抵押范围与抵押范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零物权与有物权两者之间根本性质的区别。

1.有物权

有物权,即当事人法定享有的一定的物权。譬如,(1)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等财产支配权、管领权、优先权、物权请求权和排他权等权益,就是所有权人“有物权”的权能与权利、权力与利益;(2)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于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等财产定限权、二级支配权、二级管领权、物权请求权和排他权等权益,就是用益物权人“有物权”的权能与权利、权力与利益;(3)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法锁债权和反定限物权、担保利用权、信托财产权、特别处分权、优先受偿权及完全受偿权等权益,就是担保物权人“有物权”的的权能与权益;(4)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物权,是对于自己的担保财产的定限物权、担保利用权、信托财产权、物权请求权、清偿债务权等等财产定限权、二级支配权、二级管领权、物权请求权和排他性权利等权益,就是担保人或第三人“有物权”的权能与权利、权力与利益。

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各自的权利以外,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权利,就是“共同的有物权”。本物权法第180条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七大类“抵押财产范围”,既可成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抵押的“有物权”,也可成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有物权,遂成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共同的有物权”。

“有物权”标志着当事人享有抵押财产或者抵押权的权利,预示着可以据此建立健全正常的抵押担保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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