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每天需要花高价购买蔬菜了,这就是永久性的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了。这类抵押、转让的零物权,属于禁止式、预警式、物保主义式的零物权。所有抵押、转让行为一律无效,受让自留地的当事人,应当原物返还给出让人。
所谓“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非指自留地的荒地在内。荒地能够抵押、转让的,仅限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留地抵押属于高级零物权,与耕地抵押之零物权属于同一个等级,仅次于土地所有权抵押之最高级零物权,这是因为自留地既是村民的生产资料,又是村民的基本的生活资料,而且各家各户的土地数量相对很少。在某种程度上,自留地的特殊作用几乎与耕地的作用十分相同。就其村民的必需品而言,其特殊作用比耕地的作用甚至于有过之而无不及。自留地之菜园地,其使用价值一般均高于耕地的使用价值,每天吃蔬菜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的不可缺少的饮食习惯。某些工业化、城市化国家的蔬菜价格高于肉制品的价格,中国未来也会朝着这个方向转变。
禁止自留地抵押或转让,不仅仅是因为其是无偿使用的一类福利性土地,最主要的是从长远打算、从村民的切身利益全面考量。
三、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自留山,主要用于种植果树、杂树和其他竹木,间或种植粮食、蔬菜和养殖禽畜。不排除某些自留山原来或者现在仍然是荒山。如果说要抵押或者转让这类的“荒山”,首先是要分清是否符合物权法第180条关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当然以上的“荒地”也叫“四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在内。
对比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自留山不符合抵押和转让的法律要件。其基本特征如自留地相类似。一则,自留山是家庭私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固定化的使用权和禁止化的抵押物,不宜抵押与转让。二则,自留山无须实行土地承包制,也没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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