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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3-2(第3节)

殊的抵押权与特殊留置权,对于设立抵押权产生了排斥效力。

所谓浮动抵押权,根据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的定义是:借助于法院的公权力确定抵押标的物。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一定要采用清产还债程序或者企业破产程序,而不能采取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式,且实行浮动抵押权的结果必定是消灭抵押人的主体资格。

禁止抵押财产范围,有不得索取、不得作为的零物权性质成分和法定要求,当事人不能与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相对抗,否则,当事人有公开抗拒执法的嫌疑。这样一来,当事人由维护民事权利的民事行为上升到了干扰司法、行政程序层面上来了,抵押的性质就开始蜕变了。此类禁止抵押财产的零物权,仅次于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之类的“最高级零物权”,而可以列入高级零物权对象管制。

立法专家指示,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指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将财产就地贴上封条或者运到另外的处所,不准任何人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依法监管的财产,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监督、管理的财产。比如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对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予以扣留。立法专家还指示,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国家法律不能予以确认和保护。因此禁止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397页)

二、一般分析

依法查封、扣押财产的司法或者行政行为,其财产性质不外乎以下几大类:

第一,是人民法院经过民事、刑事或者行政判决生效,对于特定的财产实行依法查封、扣押的强制性措施,除个别情形以外,预示着其财产所有权即将被变更或转移,由“有物权”剥夺为“零物权”,并将依法实施进一步的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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