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范围。迄今为止,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不是完全统一的,还不是成熟的财产登记制度。
有法学家指出,抵押权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具有必然的法律关系。抵押合同只是抵押权成立的基础。有可能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不成立,也有抵押权登记完成之后,抵押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即便如此,抵押权登记依然具有公信力、验证力。抵押合同规范化和确保质量,是当事人自觉性的表现。
抵押权是不以占有抵押人财产为程序或目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的控制权本来就不太稳定,而法律允许抵押合同意定生效、登记对抗主义生效,当事人一不登记,就有可能产生经济纠纷,对于抵押权人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也有可能使抵押合同前功尽弃。
1.登记生效的相关规定
本物权法对于相关的登记办法,作出了指导性、建设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法第187条点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抵押登记生效主义的规定。第188条和第189条的规定,对于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
土地登记办法第44条对于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作出了简单规定,第53条对于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作出了简单规定。土地登记规则第29条对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第43条对于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作出了简单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对于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登记,有了比较系统性的规定,从第42条至第62条都是这方面的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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