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这是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权、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的一种办法,但工作效率不一定等于合同效力,不能保证履行合同的质量。任何国家都有一个相对性的规矩,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登记是上策,不登记是下策,因为不登记就不能排除善意第三人对抵押财产的受让,对于抵押权人优先实现债权可能会产生被动、不利的影响,也影响到抵押合同的信誉。抵押合同意定生效,其法律效力还是不很强的。法、德、日等国家的抵押权一律采登记生效主义方针。
目前的抵押合同生效制度是,抵押权的设立和抵押合同生效的关系,可以根据本法第187条来规范。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这些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除此之外,第4项、第6项或者第5项正在建造的航空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采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当事人将抵押合同自愿登记,没人强制他们登记,也不是非登记不可,但是不登记就不能排除善意第三人对抵押财产的受让,对于抵押权人优先实现债权可能会产生被动、不利的影响,也影响到抵押合同的信誉。
这跟意定生效基本上是一回事,也可以说是换汤不换药。作为抵押权人是巴不得登记,作为抵押人就觉得嫌麻烦,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抵押人有赖债的嫌疑。这样一来,抵押合同自愿登记往往归于流产而不得施行。中国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汽车等机动车辆的财产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采登记对抗主义,在于保护买受人的交易安全,但抵押合同自愿登记的对抗主义,其法律效力还是不很强的。
三、抵押合同登记生效
采登记生效主义,是指抵押合同必须登记,非登记不可,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一般而论,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这是物权法关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使然。
抵押合同的生效,涉及到多种财产抵押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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