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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6-2(第2节)

偿。

普通债权和抵押债权是两个有机组成部分,首先是普通债权为抵押合同和抵押债权提供基础建设的条件,其次是抵押合同和抵押债权充实了普通债权和普通债权合同的力量。仅以债权标的额度为例,抵押债权的标的大于主债权的标的。如物权法第173条规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普通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项目,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除了物权法以上规定的以外,还有定金、保证金等项目。

2.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与种类

又如,被担保债权的金额,是以抵押合同或者抵押债权为准的,不是以普通债权合同或者普通债权为准的。普通债权的数额,指普通债权的财产金额,或者对劳动力支付的工资、劳务费等报酬。抵押合同或者抵押债权的数额,是以普通债权的数额为基础,并略有增加的金额,如增加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任何一项或者几项,便可于普通债权上形成新的债权。

被担保债权的金额,不是两个债权合同的简单相加,而是以抵押合同的担保金额为准。抵押合同可以担保主债权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但肯定会有增值部分的债权,否则,抵押合同就缺乏约束力了。。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以金额来衡量。特定情形下,也可以物件来衡量。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同样要从普通债权和抵押债权两个部分来考量。与被担保债权和被担保金额的做法不同的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是可以于两个债权之中累加的,其他的不是可以累加的,而是以抵押债权与担保金额为准。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于普通债权合同中,主要是指财物之债,还是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是指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相当金钱价值的物品,如彩电、冰箱、钢材、铝合金、面粉等等。除了一般的物以外,也可以提特定的物,如个人持有的文物等。劳务之债,指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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