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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6-2(第3节)

抵债义务的债。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于抵押合同中,主要指担保范围的“债上债”,但不能说成是“额外的债”。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一般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是衡量债务人履行抵押合同与债务是否诚实可信的标志,也是债权人实现抵押债权的时段分水岭。这要分两种情形来对待:

一种是完全统一的最终日期,属于履行债务的期限比较宽松、散漫的一种形式。债务人不管三七二十一,所有债务均等到最终日期一并清偿,中间不停留、不分账清偿。这是一种最齐整的履行债务的办法。

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履行“一并清偿”的债务,并约定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偿还债务,明示其法律后果之所在。以上12月31日,就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过了12月31日24时,债务人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另一种是分时段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属于履行债务期限比较零碎、紧凑的一种形式。为了迟早履行完毕债务,减少利息等担保物权中的负担,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分期分批还债或者抵债,每一批都有“最终日期”即截止日期的明示,以此来界定是否违约,或者是否履行债务与义务。这是一种最分散的履行债务的办法。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个实现抵押权的客观标准。无论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是多少,均统一到年、月、日、时、分的一个节点上来衡量与约束,容易记忆与执行。抵押权的实现,确实是有时间、空间的距离,而时间距离的缩短等于是空间距离的缩短。时间、空间的距离缩短,又标志着实现抵押权的距离在缩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是经过步步为营、步步缩短距离的办法,来加强抵押权的控制力和凝聚力,从而达到抵押合同预期的目标与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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