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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9-2(第2节)

。这种虚假抵押行为,容易造成国有企业内外串通,绕过法定的程序私下交易,甚至于自买自卖,以隐蔽的、诡谲的手法来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资产。类似问题,在中国几十年来大规模的国企改制过程中屡见不鲜,国有资产流失十分严重。

禁止流押的特别规定,就是禁止抵押过程中任何非理性、非程序性、非均衡性的越权、专权行为,就是在规范化、程序化前提下统一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权利主体的抵押行为,哪怕是在国际贸易中也是概莫能外。比较起来,监管国有企业资产抵押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且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已经证明流押对于国有资产流失是危害极大的。所以说,禁止流押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禁止流押的均衡性,也就是将流押的非均衡性纠正为担保物权的均衡性,即通过禁止流押的过程控制,将在债务履行届满前、届满后的抵押权平稳过渡,与抵押权诚实守信的义务平稳均衡。

流押的非均衡性,就是因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的不合理约定,提前让抵押权人占有和处分抵押财产,而导致抵押权人之处分权与抵押人之定限物权的失衡状态,从而影响到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禁止流押的均衡性与流押的非均衡性,其主要表现的区别,是前者作为滞后型实现债权的形式而闻名,是后者作为超前型实现债权的形式而闻名。实现抵押权,铁定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财产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虽然实现抵押权是滞后性的,但毕竟实现了担保物权的相对均衡、清偿债权债务的相对均衡、善后工作的相对均衡。与此相反,流押的非均衡性,是由于实现抵押权的超前性,提前占有了抵押人的财产,实现了担保物权是相对不均衡的,清偿债权债务是相对不均衡的,善后工作是相对不均衡的。

禁止流押的均衡性,需要针对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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