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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9-2(第3节)

而作出双定限物权的规定,限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冲动行为,戒除急功近利、草率从事的错误倾向,并始终如一地坚持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三、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是指将抵押权提前实现的定限性与提前处分抵押财产的定限性统一起来,以“在债务履行届满前”和“在债务履行届满后”为时间段分界线,作为是否定限担保物权和是否禁止流押的依据来处理抵押财产和抵押行为。

之所以说禁止流押属于“特别定限性”,是因为这不是单项式定限物权,而是多项式定限物权。我们在前面学到,所谓的定限物权,就是下级或者下位物权对于上级或者上位物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单向和单一的,而且是最普遍性的定限物权模式。

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质有许多奇特的地方,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定限物权主体的双重性

禁止流押的定限物权主体是双重主体,包括了上级、上位物权主体和下级、下位物权主体一同被定限。这种定限物权,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是肯定不可能的,在担保物权法系中却是重复出现的。物权法第211条禁止流质的规定也是一例。

因为抵押债权和抵押债务存在主债权与抵押债权的双重法锁关系,存在物债权与债物权的双重法锁关系,存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双重义务关系,存在抵押合同当事人双方私下约定的流押关系,所以禁止流押的定限物权主体不应当是单一主体,而应当是双重主体。

二是定限物权时效的阶段性

禁止流押的定限物权是有时效性、阶段性的,是对于抵押权的抵押期限届满之前有效,除此之外就无效了。这种定限物权,于形式上不仅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是罕见的,而且在担保物权法系中也是非常奇特的。

为什么是时效性、阶段性的呢?因为抵押权的抵押期限届满之前,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和非均衡性、非公理性因素太多,对于担保物权的公平合理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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