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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1-2(第4节)

登记。形式上是土地使用权跟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一起抵押登记,实质上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跟着土地使用权一块儿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始终是唱主角的,其他不动产总是唱配角的。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抵押权登记

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与登记,得实行“一并抵押登记”制度。以建筑物抵押登记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登记,这叫“地随房押”的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登记,这叫“房随地转”的登记。抵押人未按照以上要求一并抵押登记的,未抵押登记应当视为一并抵押登记,这叫“房地合一”、“主从合一”的排除法抵押权登记推定方法,但是应当与抵押合同当事人主动申请登记的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从合一”抵押权登记

本规定是省略式规定,该项荒地承包经营权是主物权,应当还有“土地附着物”的从物权。设立不动产集合抵押登记时,只能是先行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而地上附着物随着该项荒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登记,这叫“从从主押”的登记。

应当注意的是,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自愿登记”的“登记对抗主义”性质,而本荒地承包经营权却是与众不同的“强制登记”的登记生效主义性质。主要原因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偿使用的、不能在土地财产交易市场公开流通的土地使用权,故不能抵押与登记;后者是有偿使用的、能在土地财产交易市场公开流通的土地使用权,故能够破例抵押与登记。

4.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抵押权登记

允许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财产是物权法的新创意,扩大了抵押范围,提高了物权新技术,解决了这一新问题,对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都是有益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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