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9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1-2(第3节)

发生效力……”故本条款没有作出全面铺开的叙述,而是“以点带面”的代表性的叙述。

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公布的《土地登记办法》,是在当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基础上、并与该法接轨的新型登记管理办法,比1995年12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更加新颖,内容更加饱满。目前《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两个部门法是通用性的部门法规。

抵押权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的对设立的土地抵押权进行的登记。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是指抵押土地的权利人发生变化,或者因抵押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其中,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抵押权注销登记,是指因抵押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三、统一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不动产登记体系

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只能参照《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两个部门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所有不动产登记,可以依照物权法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的原理执行。

譬如,本条款列举的几大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可以这样理解: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抵押权登记

以上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是主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是从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也一同跟着抵押登记。这叫“从从主押”、“房从地押”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