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2-2(第2节)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自己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之类的可抵押的动产。涵盖可供抵押登记的最大份额。生产设备包括:工业企业的各种机器、机床、计算机、化学实验设备、仪器仪表设备、通讯设备,机场、海港、码头、车站的装卸机械,农村的拖拉机、收割机、脱粒机、抽水机、灌溉机的农用机械等。原材料指用于制造产品的原料和材料,包括:炼钢的铁矿石、造纸的纸浆、制作家俱的木料、制作面粉的小麦、用于榨油的芝麻、用于喂猪的猪饲料,用于建设工程的砖瓦沙石、水泥、钢筋等。半成品,指尚未全部生产完成、难以用于商品流通的产品,包括:没有加工制造的铸件、机床待加工的坯件、应表糊装饰而未表糊装饰的画作,尚未组装完成的汽车、尚未缝合纽扣的服装、尚未成熟的农作物等。产品,指人工生产出来的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包括:汽车、船舶、挖掘机械、装载机械,生产设备与成套生产流水作业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等家用电器,红木家俱、古典家俱、珍贵家俱等可抵押家俱,禽产品、畜产品和粮棉油产品等。

2.交通运输工具。主要包括飞机、船舶、火车、各种机动车辆。从大量的立法例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动产抵押范围限于大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经济价值大的和比较容易交换的财产。中国担保法也主要集中于大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这几类财产。

担保法第34条抵押财产的范围第2项“其他的财产”,第6项“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能也指可抵押的私人祖传或收藏的金银、珠宝、玉石、名画名字之类的经济价值大的和比较容易交换的财产。这些小而贵的财产抵押,一般是在典当企业里进行抵押和转让的,在商业银行里面进行抵押与转让的并不多见。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一般是指民用船只、民用飞机。船舶、航空器抵押担保的物权化方针,外国立法中多采登记生效主义的严格控制办法,中国采登记对抗主义即抵押合同生效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