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软控制办法。经债权人同意,也可以将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零部件作为抵押品。
立法专家谈到,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和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实践中,建设工程周期长、资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和船舶、航空器作为抵押担保之标的物,对于解决建设者、制造者融资难问题,保证在建工程、在建项目顺利完工具有重要的缓冲作用。
依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包括动产抵押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形式。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也适用于以上三种登记形式。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最主要的动产抵押登记机构。该登记法第2条明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应当注意的是,以上“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动产抵押登记规定,比其他的财产转让登记对抗主义有着更为深层次的物权焦点与法锁焦点。就是说,这里的“善意第三人”,不仅仅是指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而且还包括其他已经的抵押登记的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了以下两层意思:(1)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2)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抵押权人先行受偿。前位抵押权人因此而造成很被动的局面,其优先受偿权旁落,完全受偿权受到来自第三人的干扰,严重时甚至于归于零。
由此可见,动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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