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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5-2(第2节)

抵押财产,抵押人无权处分,买受人无权购买。

二、具体分析

所有动产抵押登记,均以抵押合同生效为基础条件,以登记生效为优势条件,均采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制度。但是,定限的和非定限的“登记对抗主义”抵押制度是有所不同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登记抵押财产有群类与个类的区别。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登记的是一个总部类,即机制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动产集合抵押及登记,可以用同类抵押物数量或者总类的某个、某几个分类抵押物来实现抵押债权,不限于一种抵押物、也不限于一种抵债方式。

非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登记,即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是按照抵押财产的个类来实现抵押权,抵押财产类别对象不能改变,仅限于一种抵押物、也限于一种抵债方式。

其二,登记的抵押财产有可流变性与不可流变性的区别。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登记,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合同成立时是成套装的现有的或者将有的抵押财产与抵押权,也就是两种及以上类别抵押物捆绑“固定”于抵押合同中。然而,从抵押合同生效后到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前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未发生时,所有抵押财产就开始松绑,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内,抵押人该干什么就干什么,该怎么处置与处分就怎么处置与处分,完全呈流变性状态抵押。等到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后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以后,立即启动从抵押财产的流变性转化为不可流变性,抵押人再也不能随意处置与处分抵押的财产了。

非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登记,是无套装的专门财产抵押登记,一是一,二是二;一个是一个,二个是二个。不是以成套的总体范围来确定抵押财产与抵押权登记,而是以单位的范围确定抵押财产与抵押权登记,样样都是特定的动产抵押登记,并且有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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