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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5-2(第3节)

舶、航空器的发动机号码等“身份证”的专门化登记。抵押财产与抵押权,从一而终地是不可流变性的。他们于处置与处分抵押财产方面,绝对没有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那么自由豪放。

其三,登记抵押财产有定限与不定限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

讲到定限抵押物权,任何抵押财产都有这种担保物权。如果我们再仔细分析研究,便会了解到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也分成了两个类别,一个是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一个是不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本条第2款关于“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就是一种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这里的意思是说,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物登记以后,于特定时间内即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要件,这是第一层意思;第二层意思呢,你这个动产集合抵押登记对抗主义也要受限制,不能对抗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能对抗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没有抵押财产的追及权或溯及权—这叫“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当然,这第二层意思所针对的,应当是符合“从抵押合同生效后到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前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未发生时”这种事实要件,而不是指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的“定限”。

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与抵押财产的定限转移、变更、处分处置与消灭是相反的概念。前者是放宽型抵押财产的处分处置等,后者是加强型限制抵押财产的处分处置等,两者之间是迥然不同的。比较而言,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动产集合抵押及登记,是放宽型限制抵押财产的处分处置等;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非动产集合抵押及登记,是加强型限制抵押财产的处分处置等。

其四,登记抵押财产正常处分时存在有无经常买受人的区别。

定限的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因是放宽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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