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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6-2(第3节)

产被拍卖、变卖,也要维持一定的财产租赁关系,赋予租赁权人以相应的租赁追及权和租赁保有权。就是说,抵押变,买卖变,租赁权利和租赁法锁依然如故。

之所以将抵押不破租赁与买卖不破租赁牵扯在一起,是因为财产抵押形式是与财产转让形式有密切关系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俗成情形后,债权人将抵押的财产拍卖、变卖,并将其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及其过程是个准转让过程,“抵押不破租赁”关系是个“准买卖不破租赁”关系。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后,抵押人的财产就会被转让到其他所有权人手上,这对于现存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租赁人的收益租赁关系或者使用租赁关系带来了不安定因素,需要依法对于租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从流程上来看,抵押不破租赁与买卖不破租赁是同一个目标的两个发展阶段,是缺一不可的连锁反应的物权保护机制。

抵押权与租赁关系,所面对的是担保物权法锁关系与收益租赁法锁关系如何衔接、如何衡平和如何调整的问题。其分析的切入点,是“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和“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两个层面,前一个层面的规定仅仅涉及到一种情形,后一个层面的规定明确了一种情形而省略了另一种情形。就是说,它有两个层面三种情形,到底如何理解呢?前两种情形是比较好理解的,最后一种情形只好借助专家的解释来了解了。

抵押权与租赁债权关系,只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叠加物债权或者债物权关系,以及买卖击破租赁规则的叠加债物权或者物债权关系。所谓物债权,简单地说,就是物权优先于债权而存续与发展;所谓债物权,简单地说,就是债权优先于物权而存续与发展。

对于抵押权人是物债权的,对于租赁权人是债物权;相反地,对于租赁权人是物债权的,对于抵押权人是债物权。当担保物权优先于租赁债权而存续与发展时,买卖击破租赁规则成立;当租赁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而存续与发展时,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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