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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7-2(第2节)

权。原债权法锁关系没有解除,抵押债权法锁仅对于出租人兼抵押人起作用,不能对于承租人起作用。

就是说,抵押权人对于承租权人的物权关系只不过是偶尔的间接的物权关系,抵押担保物权关系与租赁普通物权关系都有一个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的剪刀差,并且有先设立物权与后设立物权的时空剪刀差,有优先受偿权与租赁受益权的剪刀差,有类似于不同物权价值观的“三角债”的剪刀差,法律要从担保物权关系与普通物权关系作出均衡化选择,解决所有的剪刀差的纠结问题,找出本质性和规律性,总结到一点就是“债权法锁优先于物权”,就是抵押不破租赁规则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财产收益租赁属于债权的范畴,通常情形下物权优先于债权,财产所有权人将已出租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取得财产的同时,承租人的租赁权归于消灭。“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推论,只不过是简单的法锁关系的表现形式。如果在简单的法锁关系之上再增加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就必须权衡抵押权人与承租权人双方的利益,有必要进行新的物权化法锁调整,即将“买卖击破租赁”规则调整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也就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调整为“债权法锁优先于物权”。

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是承租权人与抵押权人并没有直接的物权关系,所谓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在这里是行不通的,承租权人并不是债权人。就间接物权关系来说,“先租赁权优先于后抵押权”才是本质上的体现。第二,带法锁关系的债物权优于不带法锁关系的一般物权。倘若所抵押的财产是没有租赁关系的纯财产,就没有债权债务方面的法律锁链,“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在这里是可以成立的;倘若所抵押的财产是有租赁关系的定限财产,就会有债权债务方面的法律锁链,“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在这里是不能成立的,必须需要解除法锁关系后“物权优先于债权”才能成立。第三,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普通法锁依租赁合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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