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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7-2(第3节)

链接,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出租的财产,就形成了法锁关系,而解除法锁关系不能由出租人一方擅自作主,需要经过承租人协商解决。第四,承租人的承租权与出租人的所有权都是物权,出租人的所有权经过法律锁链锁定以后,已经成为被法律限制的或者说法定限制的所有权,必须顾及承租权的合法权益。第五,后成立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先成立的承租权。一方面,法理上“先物权优于后物权”;另一方面,承租权与抵押权是两个不同法系和两个不同体制的物权,承租权的行使对于抵押权的行使并无大碍,可以并行不悖。

譬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农用土地收益租赁权可达30年之久,如果30年租赁期限届满,所有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按时重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归占有人(承租人)所有(第927条)。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永佃权是不限期限的农用土地租赁权,永佃权人有支付佃租,而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第270条)。法国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居住权即使用租赁权的保护一向非常重视,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大量保护承租人的条款,其中第1761条规定:“除非有相反的约定,即使出租人申明将收回出租的房屋供其本人占用,亦不因此而解除租赁关系。”

本条款前句“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的规定所示,体现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也就是原债权优先于新担保物权的规则。不光是对于不动产的租赁关系是如此,对于动产的租赁关系也是如此;不光是对于收益租赁关系是如此,对于使用租赁关系也应当如此。

本条款前句的规定还显示,当“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事实条件出现时,是完全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租赁权先于抵押权成立时,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法学家在解释其生成原因时,有“同情说”的,也有“合同说”的,还有其他说法的。当然,最有说服力的是“合同说”的。因为抵押合同是合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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