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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9-2(第2节)

3)公平合理地实现债权与清偿债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4)原则性与灵活性要有张有弛。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债权的除外。

2.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原动力是法锁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原动力,是抵押债权法锁关系起鞭策作用和规范调节作用。抵押人受担保债务法锁所累,很多情势下会积极主动地提早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受担保债权法锁所累,很多情势下会特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指在债权保护主义推动下,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所有权人有抵押财产的监控权、抵押财产特许处分的决策权、抵押财产专款专用的优先受偿权或者提前受偿权、抵押财产的追及权和其他的物权请求权。因为抵押财产是于抵押期间未届满时转让,故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特许转让,并且需以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兑现债权为前提条件。能够促使抵押人积极主动地提早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的不是抵押权,而是抵押债权法锁。因为有抵押合同、有抵押债权法锁存在,如枷锁一般地套在抵押债务人的脖子上,感到很不自由自在,往往会想方设法为清偿债务开路,聊表诚意。因为抵押人提早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是美事一桩,抵押权人特许抵押人提早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是八九不离十的积极态度与积极行动,成功率是相当的高。

抵押债权法锁关系,可以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锁定在在一个担保物权关系圈子里进行动态的均衡化的处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所得的价款与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会有所出入,不可能完全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正好完全一致。当抵押财产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时,超出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只要是实现抵押权和实现抵押担保债权已经圆满完成任务的,抵押人不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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