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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9-2(第3节)

责任,其余债权由债务人偿还。由此可见,抵押债权法锁既有其法律威权化的特效,而且有类似于处分抵押财产标准化的特效。

所谓“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算术题,也不只是抵押权人的特许转让权、优先受偿权与完全受偿权问题,也不只是抵押人的受特许提早转让权与清偿债务问题,也不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统筹安排问题。那么,最本质的问题是想方设法解除主债权法锁和抵押债权法锁问题,双方当事人全部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的物权化方针与行动指南,都是围绕着建立与完善法锁关系机制而展开的。当“(提早)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实现时,就意味着主债权法锁和抵押债权法锁一举解除而成功,债权人与债务人全部恢复自由了;当“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出现时,标志着主债权法锁和抵押债权法锁是部分解除,需要共同努力继续清偿债权与债务,或者以其他财产重新设立抵押权甚至于质权、留置权,将解除法锁的任务进行到底。

3.抵押权的最大力度的调整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是关于抵押权的最大力度的调整,必将引起传统抵押理念、抵押规程、抵押期间、抵押关系、抵押权利的大变动和大调整,特别是对于抵押权人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特别是动产抵押物特许转让的风险最大,应当引起抵押权人高度关注。更有甚者,抵押财产对于第三者特许受让,是一个更加大胆的设计,唯一交换条件是“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债权的除外”。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主要对象主要是动产抵押的特许转让,特别是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之类的抵押物,于抵押期间是可以许可转让的,但必须是有限度的,如生产设备的转让应当列为特许转让之类。不动产的特许转让,应当遵从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擅自作主的,则应当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来进行。如涉及到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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