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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5-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5-2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一、基本概念

1.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是基于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的跟踪控制权和未来的财产兑现受偿权而进行的标准化作业的措施,是处理因抵押人不作为、乱作为等人为原因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价值减少的现状,要求抵押人停止其不良行为、或负抵押财产保全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责任,以维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其是保全抵押权的一种类型,由抵押价值法和抵押权确认保护法规范与调整,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实际利益关系。

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第一,本条款是基于保全抵押权而设立,目的在于保全担保物权价值的完整性与圆满性。

保全抵押权,指法律为保障抵押权的圆满程度而设立的特种物权。其主要类型有:(1)规定担保范围和登记生效主义,以保全抵押权;(2)以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调整来保全抵押权;(3)以抵押过程控制来保全抵押权;(4)以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来保全抵押权;(5)以法院判决生效的司法文书来保全抵押权等。其中第3项,就是本条款所规定的“价值保全抵押权”,或者称为“积极的保全抵押权”。

设立抵押权时,由于主观因素的作用,使得对于抵押权的标的物限于感性认识,对于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过高估计或者过低估计是难以避免的。基于保全抵押权考量,法律赋予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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