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8-2
放弃抵押权与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一、放弃抵押权
放弃抵押权,指抵押期间因抵押权人的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而将抵押权放弃,不再继续行使抵押权的特殊情愿。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承认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允许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的事实行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过抵押人的同意,但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此时抵押权人会变成普通债权人,其债权应当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的方法或比例受偿,但没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能增加保证人和其他担保人的负担,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理解放弃抵押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放弃抵押权不等于抛弃抵押权
放弃,是个中性词,就是相当自然的放权让利。当初抵押权人选择抵押权是当初的考虑,现在抵押权人选择放弃抵押权是现在的考虑。表面上看起来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而了解到他们的动机与目的,以及形成的整个过程与产生原因,就不感到怎么奇怪了。
抛弃,是个贬义词,就是很决绝地将事物抛开而不再保留其人与事物的关系。抛弃也包含有“放弃”的一层意义。然而,中性词的“放弃”是轻轻松松地放下并转移其人与事物的关系,并没有完全断绝关系;抛弃则会断绝关系,是完全的、断然的“放弃”。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等于是抛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只是放弃抵押债权,只是变更一下实现债权的方式;抛弃抵押权,是既不要抵押权、担保债权,也不要主要的债权。两者之间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2.放弃抵押权不等于放弃主债权
放弃抵押权,标志着放弃抵押财产的债权即担保债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切债权,更不能说连主债权也一同放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