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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9-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9-2

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责任的免除

一、基本理念

1.放弃抵押权的责任免除

(1)定义

放弃抵押权,指抵押期间因抵押权人的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而将抵押权放弃,不再继续行使抵押权的特殊情愿。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承认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允许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的事实行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过抵押人的同意,但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此时抵押权人会变成普通债权人,其债权应当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的方法或比例受偿,但不再有优先受偿权。

(2)后果

一是放弃抵押权的连锁反应。立即导致抵押权消灭、担保合同撤销、担保债权法锁解除。不再发生抵押权关系,不能控制抵押人和抵押财产,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由担保物权人变成普通物权人、由担保债权人变成普通债权人,只能由普通物权法、普通债权法、普通合同法规范与调整,存在普通法锁关系,其债权应当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的方法或比例受偿,但没有优先受偿权。

二是责任免除办法。对于债务人、代理物保人、代理保证人等抵押人,全部放弃抵押权的则全部免除担保责任,部分放弃抵押权的则部分免除担保责任。对于代理保证人优先免除责任。债务人、代理物保人、代理保证人同时并存时,首先免除代理保证人和代理物保人的担保责任。如果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责任不予以免除。

2.放弃抵押权顺位的责任免除

(1)定义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替换,其前提条件应当是当一个或者若干个抵押权放弃以后,才符合抵押权顺位的变更要求,全体当事人之间约定生效的情形除外。抵押权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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