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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1-2(第3节)

拍卖抵押财产,应当按照拍卖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遵守拍卖规定与程序,否则,违法的拍卖方式是无效的。

拍卖,又分为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形式。

(1)自愿拍卖,亦称意定拍卖、普通拍卖。是出卖人与拍卖机构一般为拍卖行订立拍卖委托合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受托人从中收取佣金等中介费的普通拍卖方式。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以抵押财产拍卖来实现现债权的,属于自愿拍卖的方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选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然后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债权、实现抵押权。

(2)强制拍卖,亦称法定拍卖、浮动抵押拍卖。是债务人的财产基于某些法定的原因,由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来强制性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价款给予胜诉的债权人所有的一种强制方式。其拍卖佣金,也应当由债务人支付。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其强制效力高于自愿式拍卖的强制效力。

(3)拍卖佣金

拍卖佣金,是债务人或者委托人与拍卖财产买受人应当共同支付的拍卖中介费用。

拍卖法第56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呈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4)注意事项

本条款设置了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意定的拍卖;一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清偿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中第二个条件应当引起当事人足够的重视。

“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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