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3-2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专项确定
一、基本理念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专项确定,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条件下拟定集合抵押权及其现实债权的确定。是标准模式的抵押权的确定,也是意定型、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每一种抵押权的实现,包括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实现,包括分期分批的实现、阶段性实现和一步到位的实现,首先要考量的先决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所谓债权,一般是指抵押合同中的担保债权,特定情势下也包括普通合同中的普通债权即主债权。原来,抵押权的设立有几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将主债权的全部额度转移到担保债权,这种情势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等于担保债权和主债权全部未实现,对于拟定集合抵押财产需要确定;反之,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已经实现,等于担保债权和主债权全部已经实现,对于拟定集合抵押财产不需要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将主债权的部分额度转移到担保债权,并且双方约定了由普通合同、担保合同两个合同协同清偿债权。这种情势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等于担保债权这部分未实现;反之,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已经实现,等于担保债权这部分已经实现。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即担保债权这部分未实现时,当事人约定通过清偿普通合同中的普通债权即主债权的变通办法,将全部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那么,等于是曲折地消灭了拟定集合抵押财产权,就没有必要再确定拟定集合抵押财产了。其实,通过变通的办法来一并清偿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情形是经常碰到的。对于拟定集合抵押权而言,更是如此。拟定集合抵押的办法,基本上相当于最高额抵押的办法,往往是将现有的和将有的抵押财产连续性地抵押、连续性地清偿,边抵押、边清偿;往往是不分主债权合同和担保债权合同。
现行的普通物权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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