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更有甚者,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很多不是价值很高的和销路很好的财产,对于某些原材料、半成品更是如此。将困难看到的多一些,方法和措施多一些,对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更加安全一些。
我们看到,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有了几百年的法制史,所有的抵押权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抵押领域,对于动产的抵押也仅限于登记生效的和价值很大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中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也是按照西方国家的立法例来设计的。那么,2007年新增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其立法目的,在于为特定的而且是最主要的几类债务人提供一个更加灵活的融资平台和法律保护机制。但由于目前仍然处于试验阶段,只估计这种抵押权的风险抵押与抵押风险是相当大的,而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并没有暴露出来,对于当事人来说,确实需要打醒十二分精神。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设立到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确定的实现,无论期间是否长短,都应当视为一个漫长而风险的过程,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看到,现在许多商业银行里的大量坏账是从哪里来的,许多债权人追讨债务追讨无门焦头烂额,并不是某些债务人没有还债的能力,而是采取各种手法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且不是个别现象,几乎是普遍现象。现如今,中国已经制订了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经济法数以千计,加上各级地方法数以万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基本法制化水平。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命题,才是全社会的最根本的问题。法律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良好工具,而权利人自我预防、自我保险、自我保护才是决定的因素。
我们还看到,合同法中有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极左和极右的两个极端的也出现了。极左倾向于当事人视普通合同、担保合同如囊中探物的工具,倾向于当事人多付出不该付出的财产与财产权,商业贿赂,贪污盗窃,暗箱操作,沆瀣一气,贱卖国家、集体和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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