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按照抵押财产对于抵押人生产经营的关键性程序酌情确定。
第一确定对象:产品。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转入第二确定对象。
第二确定对象:半成品。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转入第三确定对象。
第三确定对象:原材料。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转入第四确定对象。
第四确定对象:生产设备。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采取其他办法来追债。
应当说,以上确定对象的排序,不仅仅是为抵押人着想的,同时也是为抵押权人着想的。不难看出,产品相对于半成品、原材料来说,是比较容易折价、拍卖和变卖的;也相信多数情形下,产品也比生产设备容易折价、拍卖和变卖。容易折价、拍卖和变卖的抵押财产,标志着抵偿债务的可靠性强,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双赢”的。
本项目虽然是四大项目中之一,但并不否认其仍为主流项目、基本模式。其是传统抵押权实现的模式,既无意定的也无法定的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一切按部就班地进行,对于确定抵押财产也是按部就班地认定。突破这个模式存在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标志着不再是正常实现抵押权和正常确定抵押财产的情形。
以上附加条件,即按照抵押财产对于抵押人生产经营的关键性程序酌情确定的四大参考内容,对于非基本模式的意定型实现抵押权包括确定抵押财产是适用的,对于法定型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凡是可以按照以上办法参考的,就应当积极参考,加强抵押财产的重点控制,尽量避免对于抵押人今后的妨碍。
2.注意事项
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就应当树立预险意识,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完整的预险方案,落实一些预险措施,加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确定的防火墙。客观上所有的抵押权是以不占有、使用和随时处分他人的抵押财产为条件的很受限制的权利,对于房屋之类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还好控制一些,对于未登记生效的动产也不好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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