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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8-2(第2节)

息的义务,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义务人,义务人就无法将孳息交付给抵押权人,法院和抵押权人无法保全抵押权。

二、抵押物孳息归抵押权人收取的前提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诉至法院,由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直接强制执行。抵押权人为了尽快实现抵押权,以免夜长梦多,事先与抵押人签署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不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连同抵押物孳息一并清算。但法定孳息应当有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才生效。

实际上,本情形有两个附加条件,一个是公证文书,一个是书面通知。

另一种是间接强制执行。抵押权人事先没有与抵押人签署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仅有强制执行的双方协议,缺乏公信力,法院不予采信,抵押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到判决书下达以后,抵押权人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做法是老的一套办法,因为法院的工作人员都很忙碌,案件积压的太多,一般需要等待半年以上或者等待一两年时间才能完工。执行过程中,连同抵押物孳息一并清算,但法定孳息如利息等总体上高于上述由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情形,因为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间较长一些;关于天然孳息就没有什么好比较的了,因为除了可以连续收取天然孳息的以外(如不定时地向抵押的奶牛身上挤奶),它基本上衡定在一个水平线上较少浮动(如树上的果实生长缓慢)。一般而论,抵押权人早些时候收取天然孳息的得利多一些,抵押权人晚些时候收取天然孳息的得利少一些。

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务人不确定抵押财产或者不履行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生当事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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