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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8-2(第3节)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指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特殊性造成抵押权实现时的分歧,或者由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发生实现抵押权时最终确定抵押财产的分歧,或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情形,与上述情形不同。上述情形,有一个附加条件:抵押权人事先与抵押人签署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不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特殊性难以公证,因此上也无需公证,即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同抵押物孳息一并清算。

本情形,同样有一个附加条件,法定孳息应当有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才生效。

3.抵押权人通知了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应当清偿法定孳息。

能够取得法院法律救济的抵押权人,其必要条件是符合强制执行的事由,如以上两个部分的介绍便是。

抵押权的边际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孽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抵押财产被扣押并且抵押人的主体资格被取消后,抵押权人才能收取其孳息;(2)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而自然孽息则无需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因为天然孳息一般为抵押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物与主物不容易分离。如抵押果树往往也包括树上的果实,抵押奶牛往往也包括牛奶,抵押权人无需通知债务人便可行使收取天然孳息的权利。法定孳息就不同了,因为法定孳息的取得,取决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方式,如租金这种法定孳息,以往承租人的租金给付是按部就班地给予抵押人的。那么,抵押权人不通知抵押人,承租人凭什么将租金给付给抵押权人呢?抵押权人不通知抵押人,抵押财产的孳息边际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

理论上,无论是法定孳息或者是天然孳息,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也可,不通知抵押人也行。但最好是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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