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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9-2(第2节)

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被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财产所有权随之消灭,抵押权关系同时消灭。抵押权实现后即告消灭,抵押权关系同时消灭。

在这种情势下,为什么还可以提“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一般人会认为这是由债权关系决定的。但是,必须认识到,从普通债权关系到担保债权关系,再由担保债权关系退回到普通债权关系,所依靠的是法锁关系。法锁关系才是联系担保债权关系与普通债权关系或者普通债权关系与担保债权关系的桥梁。

担保债权关系与普通债权关系本身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债权关系,没有媒体是不能互换的。因此,法锁关系在其中起核心作用。

第二,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与调整抵押权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

本条款所展示的是,一般抵押权已经发展到最关键的阶段,抵押权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都在这一阶段迅速反应、迅速催化、迅速演变至最后迅速消灭在茫茫的人海中。在一般抵押权最后的晚餐中,享受饕餮盛宴的是每一个抵押权人,为此埋单的是抵押人和债务人。抵押人和债务人在履行义务以后,也会关起门来“亲兄弟,明算账”,对于抵押财产关系作一个完美的收官。当“三角债”的抵押财产关系存续时,抵押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都是双重性的,既存在担保物权关系,又存在反担保物权关系;既要解除第一重的债权法锁,又要解除第二重的债权法锁;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财产保管保全的信托责任已经完成,紧接着要解决的是抵押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以及对世关系、法律关系。以上这些程序,都是利用担保物权法的套路来打组合拳的。如果这“五大关系”中加入了制度物权法的元素,那么,就要用担保物权法的套路和制度物权法的套路来打两套杂交的组合拳。

[例一]担保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甲向乙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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