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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9-2(第3节)

200万元,丙用自己的一套房屋为甲作抵押担保。甲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乙与丙协议将该套抵押的房屋变卖,如果变卖所得为230万元,清偿乙的债权后,剩余的30万元归丙所有;如果变卖所得为170万元,偿还给乙后,不足的30万元应当由甲清偿。

以上例子,就是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例子。甲方是债务人,丙方是抵押人。本条款,是关于担保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内容,是浅表层次的规定。更深层次的规定,就会以生丙方同甲方以“反担保物权”的名义或者以普通债权法锁的名义进行后清算或者反清算。第一重“五大关系”结束后,第二重“五大关系”紧接着就开始了。更深层次的规定,涉及到制度物权法,那么,当事人就要格外小心谨慎了。

[例二]制度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在例一的情势下,出现了意外事件。

甲向乙贷款200万元,丙用自己的一套房屋为甲作抵押担保。甲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乙与丙协议将该套抵押的房屋变卖,如果变卖所得为230万元,清偿乙的债权后,剩余的30万元归丙所有;如果变卖所得为170万元,偿还给乙后,不足的30万元应当由甲清偿。这些都是原汁原味的担保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但是,后来发生的事件令人大跌眼镜,涉及到制度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更是纠缠不清。乙得到价值230万元的房屋,清偿乙的债权后,剩余的30万元归丙所有。但是,乙方所得丙方最顶一层房屋是违章建筑,并被房屋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下令拆除,并对于乙方罚款3万元;乙方所得丙方的地下停车场也是违章建筑,被房屋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下令对乙方罚款5万元。于是乎,新的一轮物权纠纷、财产纠纷爆发了。

发生以上一连串的事件,为什么说是“制度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呢?这里涉及到建设用地的专地专用制度、建筑物的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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