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登记优先原则是个普世物权价值的通用性原则。登记过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具有公示力、公信力和排他力、优先力,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必须遵循这一传统的原则。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也是一项原则。
3.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及其独特的方式
第1项为全登记者最优先、平等优先两种顺序。第2项为登记者排他性优先顺序。第3项为未登记者平等优先顺序。这种不同形式的受偿顺序,只有在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关系法才能产生,其他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中不能产生。
4.仅适用于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安排受偿顺序
倘若以折价处理给某个抵押权人,其他的抵押权人无以分配,无以安排受偿顺序。
5.本条款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保类型
倘若还有人保的,按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来确定分配财产以及安排受偿顺序。该条款中对于第三人的人保与物保采平等主义,毕竟保证金是辅助性担保功能。在多个抵押权人争夺优先受偿权时,应当适当减轻保证人的顺位负担。
本条款充分体现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同效力。登记生效主义自始至终是将抵押权登记作为一件硬指标来执行,登记对抗主义是于抵押权实现时将抵押权登记作为一件硬指标来执行。无论是抵押合同成立时是属于哪一类,最后统一运用是否登记这一事实要件来衡量是否具有优先权,或者说优先权的等级是如何的安置。同一时间登记的抵押权,或者是未登记的抵押权,其各自实现债权时不具备时间上的优先权,却不存在比例上的优先权,亦可称之为扁平化的后顺位或者退后顺位的优先权。
无论是登记的或者是未登记的抵押权,总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债权,亦称广义的优先受偿权。狭义的优先受偿权,则是抵押权人之间相对的优先受偿权。从广义的优先受偿权中剥离出抵押权的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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