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优和次优的阶梯化优先权和债权受偿比例上的优先权。只有抵押权登记后的优先受偿权才是全能级的优先权,其他的是非全能级或者是比例级的优先权。
二、保险系数
无论是能效级的或者是比例级的优先受偿权,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标志着优先受偿权的保险系数高低。如果以1。0为完整的保险系数,<1。0为不完整的保险系数,0。0是没有保险系数。优先受偿权完整保险系数高等值是完全清偿债权的绩效高,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低等值是完全清偿债权的绩效低;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0。0,是指在抵押物权关系圈子里和抵押债权法锁关系圈子里不具备优先受偿权,仅仅对于普通债权法锁关系的人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往往作用于和决定了取决于完全受偿权保险系数,取决于以下三大因素:
第一,取决于抵押权合同是否登记和登记的先后次序。(1)设抵押权合同已经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为1。0;抵押权合同未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为0。0。(2)设抵押权合同最先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为1。0;抵押权合同后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保险系数为<1。0。
第二,取决于可用之于清偿债权的抵押财产价款的充盈度。(1)第一类保险系数。如果该价款完全充足,所有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均有可靠的保障,保险系数先后达到1。0。(2)第二类保险系数。如果该价款不完全充足,最优先的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比较后面的有可靠的保障,或者达到=1。0的水平;后面的抵押权人有的就可能没有保障,或者降低为≤1。0,甚至于降低为0。0的水平。(3)第三类保险系数。如果该价款不完全充足,恐怕连最优先的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也不能保障,最优先的抵押权人或者降低为≤1。0,其他顺序的抵押权人甚至于降低为0。0的水平。但总体上有点受偿比完全得不到受偿要好一些。
第三,取决于受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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