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狭义优先权对待。前者是普通物权人对外的排他性的优先权,后者是担保物权人对内的排他性的优先权。不过,担保物权人对外的排他性的优先权,主要是担保法锁优先于普通法锁、担保物权关系优于普通物权关系所至。
担保物权法对外的优先权,一是具有优先受偿性、支配性、排他性以及追及性的物权;二是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位性是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三是具有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四是具有无须公证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法对内的优先权,一是具有排他性的物权;二是具有顺序性的担保物权;三是具有优先受偿性、完全受偿性的担保物权;四是具有比例受偿性的担保物权;五是依顺位保险系数实现抵押权。
三、效力对比
对外与对内的优先权效力对比还是有所区别的。
第一,两者之间的效力峰值有所不同。
对外的优先权效力是范围比较大的物权兼担保物权的效力,其理论峰值基本上是衡定在一个水平之内,不会大起大落。但未登记的抵押权效力,远远低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效力。
对内的优先权效力有加权的、减权的,还有平权的,其理论峰值有衡定的,也有波动的。同样地,未登记的远远低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效力。
第二,两者之间的效力期间有所不同。
对外的优先权效力主要负责抵押权期间的债权关系,用抵押权的优先权对抗普通债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比较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抵押财产的占有,发生意外时期间缩短,甚至于导致抵押权毁损。
对内的优先权效力主要负责抵押权实现时候的债权顺位,调整“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之内部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比例受偿权内部关系,使得抵押权人内部的权利配置有序化、合理化。
同一财产向一个债权人抵押的,或者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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