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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1-2(第4节)

比例。已经同时登记的或者是全部未登记的抵押权,完全受偿权于上述第一类保险系数条件下,完全格式化、比例化分布,分割抵押财产价款的x%,相当于应当清偿债权的100%,完全受偿权保险系数全部先后达到=1。0的水平。

比例受偿分布的系统规律,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结果是因为可分配的抵押财产价款完全充足,所有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均有可靠的保障,完全受偿权保险系数全部先后达到=1。0的水平;另一种结果是完全受偿权保险系数或者降低为≤1。0,甚至于降低为0。0的水平,因为可分配的抵押财产价款不充足,受偿债权比例大的失去此次受偿债权的比例也大,反之,受偿债权比例小的失去此次受偿债权的比例也小。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规定,就是帕雷特择优原理的办法统筹兼顾,对于各种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或者比例受偿权作出合理配置,对于他们的权益保障系数作出合理评估,借以精确地保障各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实现时的优先权性质特征是等级制的,集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比例受偿权于一身,由其优先受偿权最先发挥作用和绝对优势或者相对优势,由完全受偿权最先发挥实质作用和绝对优势或者相对优势,由比例受偿权同时发挥作用和比例优势,可将杂乱无章的受偿权理顺为有序化、公平化、合理化的等级优先权。

绝对优势,指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对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于不同时实现债权时,具有优先权的绝对优势。

相对优势,指同时登记过的或者同时没有登记过的抵押权,于同时实现债权时,得偿比例高的对于比例低的具有优先权的相对优势。

一般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分类,是针对普通债权的而作出的结论,不能与本条款的性质相提并论。所谓的优先权,本质上是内外有别的。

另外,将一般的优先权作为广义优先权对待,将本条款所示的优先权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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