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7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3-2(第3节)

保法第54条第2项规定,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本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不再适用。”但是,立法专家们没有列举什么理由出来,我们也只能是猜想一下而已。

现在,以下不妨从头到尾的列举一下,到底哪些是相同的,哪些是不相同的。

(1)担保法与本法意义上全相同的部分

担保法:一是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是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物权法:一是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是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以上的两法规定,虽然文字表述的角度不一样,但意义上是完全相同的。对此,法学界并无异议。

(2)担保法与本法意义上有些不同的部分

担保法:(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物权法:(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相同之处:都有“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表述,并且都是针对“未登记的”类型。

不同之处:物权法对于“未登记的”,统一适用于“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担保法对于“未登记的”,仅限于“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顺序不相同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其他不同之处:物权法逻辑分明,条分缕析,恰到好处,以抵押权为中心来谋篇布局能够突出重点,也易懂易于记忆。担保法“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思路不清晰,涉嫌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