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7-2
乡村建设用地四荒地等专项抵押的范围与原则
一、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范围
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取得的四荒地等专项抵押的范围,是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等法律对此作出的硬性的、特别的、专项的规定。根据本法规定,目前乡村的不动产抵押范围,仅限于以下几种。
(一)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荒地,是指农村社区属于村组统辖(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
界定其荒地是否可以设立抵押权,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要考察其是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以市场化、能流通的有偿方式取得的,符合抵押权设立的基础条件和法律要件,应当准许其以市场化、能流通的有偿方式设立抵押权,这是顺理成章的规定。
考量“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要件,上述方式,完全符合市场化、能流通的有偿方式取得的,符合抵押权设立的基础条件和法律要件,应当准许其以市场化、大流通的有偿方式设立抵押权。农用地使用权是多种多样的,也仅此一项被列入专项抵押权之列。
其次是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荒地与耕地是两个不同种属的概念。大多数荒地也不宜种植作物,况且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少数情形,提高土地利用的管理水平,让荒地物尽其用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好事;而耕地是国民的口粮田,属于非严格控制不可的土地类型,抵押和转让耕地会带来很多副作用,国家无粮不稳,农民无耕地也不稳,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和8亿农民的耕地问题,都绝对不是小问题,不能掉以轻心。
但本法第184条第2项规定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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