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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8-2(第3节)

予采纳。

抵押权存续期间,是与其担保的主债权对应同步的期限。抵押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与其担保的主债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相衔接。主债权一直没有届满的,抵押权就跟着存续下去而暂时不会消灭。主债权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也与此同步。

抵押权存续期间,要求抵押权人自我约束。法律强制性地要求抵押权人限期行使抵押权,不得懈怠与迟延,不得对于抵押人造成妨碍,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此项规定的意思是指: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并没有消灭,抵押权人丧失的是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因为抵押权人有故意拖延时间图谋不轨之嫌,对于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形成了经济磨损、精神磨损,是一种软磨硬泡式的妨害,所以人民法院不支持抵押权人这种自私自利的行为。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二、一般分析

物权法向来是以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为中心展开的,抵押权人的反定限物权也是随处可见的。那么,本条款为什么一反常态地特意增加了定限物权,掉转矛头指向抵押权人呢?

1.是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和经济生活快速反应使然

现代经济社会中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物流、资金流非常活跃。许多商机稍纵即逝。如果抵押权人于抵押期届满以后,迟迟故意不行使抵押权,抵押财产一直沉淀下去,不予以安排启用兑现,一天天一年年地发生机会磨损、经济磨损和精神磨损,标志着他们跟不上经济生活快速反应的节奏,不利于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

对于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不良行为和损人利己的恶意作为,物权法予以坚决打击,对于抵押权人也不留情面。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价格是随着商品价值的浮动而浮动的,不会呈地平线运动的,更不会一直呈直线上升的。大多数竞争性企业的产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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