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7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9-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9-2

抵押权的消灭与抵押权的保全

抵押权的消灭与抵押权的保全,是抵押权关系法中两大重点问题与特殊需要,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物权法没有专门仔细地单列这两种条款,有些法理与应用问题需要我们仔细琢磨。

一、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的消灭,本条款指在抵押担保法锁关系中,受担保债权因时效而消灭,其抵押权也同时消灭,即法定的将抵押权的废止。抵押权的除斥期间,是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不行使担保物权的,将形成法定的强制性的抵押权的消灭。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发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消灭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消灭有几个特别显著的特征:(1)抵押权的消灭,是抵押权的行使、实现与消灭连锁反应的,这三种概念是交叉性的,可以互换。(2)抵押权的消灭,当事人可以约定消灭,但有强制性的规定,如物权法第202条强制抵押权人自觉地消灭抵押权。(3)抵押权的消灭是在法定的期限内必须消灭的,不一定以抵押权人自定的期限为准,但必须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准。但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消灭,是民法专家对于本物权法“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内容的新见解。从汉语辞义学解释,这是一个偏正语句,“抵押权行使期间”是偏方(在前方),“抵押权的消灭”是正方(在后方)。申言之,本条款的重点在于“抵押权的消灭”,字面上没有这种提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